2015年10月30日越南工商部通过第37/2015/TT-BCT号通告,,,,对纺织品中甲醛及来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的清静残留量举行修订,,,,取代了2009年的32/2009/TT-BCT号通告,,,,并划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
37/2015/TT-BCT号通告适用于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但不包括未经完整处置惩罚的纱及毛线胚料,,,,在该通告的附录一中列出了所有需要举行甲醛和芳香胺检测的纺织产品的海关编码。。。。。
本次通告宣布的甲醛和芳香胺的限值与9月份越南通知WTO的G/TBT/N/VNM/13/Rev.1号转达一致,,,,详细如下:
一、甲醛
1、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
2、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
3、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
二、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凌驾30mg/kg。。。。。
在通告中,,,,越南工商部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阻止至2016年6月30日,,,,可继续执行2009年11月5日第32/2009/TT-BCT号通告的要求,,,,但从2016年7月1日起,,,,越南海关仅准许知足37/2015/TT-BCT中甲醛和芳香胺要求、并取得指定磨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纺织品进入越南。。。。。关于纺织品取得的Oeko-Tex?、欧洲EU – lable等商标,,,,仅用作文件审核,,,,不可作为切合越南标准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