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7/2006号条例(欧盟《REACH条例》)第22(1)条划定,,,注册人(无论是小我私家挂号人或联合划界案的主要挂号人以及联合提交书的其他成员)有责任连忙更新其挂号,,,并提交欧洲化学品治理局("该机构")。。。。
更新其挂号的责任要求挂号人监测和跟踪所有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挂号始终坚持最新。。。。就联合提交而言,,,更新注册的责任是,,,关于联合提交的信息,,,所有注册人的责任是凭证欧盟 REACH 条例第11条举行的责任,,,并受《欧盟实验条例》(欧盟)2016/9年《实验条例》(EU)中划定的数据共享和用度分摊划定涵盖。。。。
委员会凭证《欧盟 REACH 条例》第 117(4) 条揭晓的最新一样平常性报告批注,,,需要刷新对该条例第 22(1) 条中对注册人的义务的遵守。。。。遵守这项义务关于确保挂号档案在任何时间反应现在的情形十分主要,,,以便原子能机构和会员国能够有用地评价档案和物质,,,并且凭证最新和可靠的数据就清静使用提供咨询意见。。。。因此,,,本实验条例修订了现行挂号要求,,,划定以下义务/情形的限期,,,在大大都情形下为3个月,,,在更重大的情形下最多为12个月:
注册人身份或身份的更改
物质因素的转变
吨位带的转变
建议避免新的已识别用途和新用途
关于人类康健和情形危害的新知识
注册物质分类和标签的转变
化学品清静报告或清静使用指南的更新或修订
举行附件九或X所列测试前的测试建议
对注册中信息的会见权限的更改
涉及进一步测试的更新
其他合并更新
联合呈件的最新情形
凭证该条例第131条对欧盟 REACH 条例附件举行修订后的最新更新
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期刊揭晓后60天,,,即2020年12月11日